简介:卖二手车,里程数是最重要的参照要素之一。如果不是刚好去了4S店维修修理,张某会想起,自己新买回去的二手帕萨特轿车,实际里程数为16万余公里,而并非二手车买卖合同中所写明的7万余公里......二手车卖二手车,里程数是最重要的参照要素之一。如果不是刚好去了4S店维修修理,张某会想起,自己新买回去的二手帕萨特轿车,实际里程数为16万余公里,而并非二手车买卖合同中所写明的7万余公里......二手车里程数“大跌”,当事人控告能否获赔?大家随小编成一起去想到吧。
买车本是件快乐的事,可在张某显然,这次购车经历觉得让人恼怒。威海的张某在二手车公司寄予厚望了一辆帕萨特轿车,考虑到该车的性价比较高,各方面性能也合乎自己的拒绝,旋即当场要求将此车“收益囊中”。买卖双方经协商签定了一份《二手机动车销售合约》,该合约对车辆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双方权利义务等做出誓约,其中车辆基本情况中誓约车辆行经公里数为7万余公里。
合约签定后,张某当日以刷卡的方式缴纳了全部购车款10余万元。张某高高兴兴将车托回家将近两月,并未预料到因车辆故障到威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技工,在该店工作人员载入车辆修理信息时找到,此车在2013年行经公里数就早已超过了16万余公里。张某如坐针毡,他指出二手车销售公司并未告诉自己实情,其不道德包含欺诈,旋即将二手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拒绝撤消合约,归还购车款,并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三倍赔偿损失总计40余万元。一审法院指出,本案中,诉争二手机动车实际里程与合约誓约差距太远,而二手车行经里程数是消费者辨别否出售车辆、商定车辆价格的重要依据。
被告作为专业的二手机动车销售商,向销售者获取的车辆信息不精确,不足以影响消费者辨别否与其签定购车合约。因此,原被告签定的《二手车销售合约》应该中止。但原告虽然需要证明诉争车辆实际里程相比之下多达合约誓约的行经公里数,却没证据证明被告有坚称该车现实里程数而蓄意掩饰愚弄消费者的不道德,且原、被告皆接纳交车时的表显里程数与该合约誓约的行经公里数完全一致,为7万余公里;该里程数与被告收车时签定的《二手机动车并购合约》中誓约的表显里程数大致相同,赔偿损失4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反对。宣判后,双方当事人皆驳回裁决。
威海中院指出,对于表显里程数与实际里程数不完全一致,二手车公司不应分担适当的责任。且二手车公司对于其自身的主观意思不存在原告优势,亦不应由二手车经营公司对其不不存在欺诈的蓄意分担举证责任。
虽然二手车公司递交了适当的证据,但无法回避其不存在欺诈蓄意的有可能,不应确认二手车公司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不道德。故二手车公司不应归还张某购车款并赔偿金张某损失。大律师网评论:本案审查重点为二手车公司在出售车辆过程中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消费者的不道德。
张某主张二手车公司不存在欺诈不道德的主要理由是涉嫌二手车实际行经里程数与合约誓约里程数相当严重相符。本案中,二手车公司与张某签定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写明的车辆行经里程数为7万公里,而实际行经里程数为16余万公里。《欺诈消费者不道德惩处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获取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属于欺诈消费者不道德:“……(五)以欺诈的商品解释、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因此,本案中作为消费者的张某原告证明合约写明的里程数与实际里程数不完全一致即已完成了举证责任。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的专门从事二手车并购及出售的公司,应付其出售的车辆里程数及车辆实际状况的真实性分担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正式成立后,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给的标的物不应是合乎誓约的物。本案中,买卖双方誓约的二手车是行经里程数为7万余公里的帕萨特轿车,而出卖人二手车公司交付给的是行经里程数为16余万公里的轿车,而按照常理,行经里程数的较小差异是二手车价格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对于专业专门从事二手车交易,具备专业优势的二手车公司,其对于车辆行经里程数负起较之普通消费者更高拒绝的留意义务和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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